添加时间:2025-06-02 20:43:54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深刻指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洪江市法院始终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忠实履行司法职责,依法公正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坚实法治屏障。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洪江市法院特公开发布七个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理念,更传递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温度。上述案例以法理释明责任、以判例明晰边界,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有力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形成协同共治格局,为孩子们营造安全有序、健康向上、充满阳光的成长环境,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点亮护“未”之光。
案例1:一案解多案结,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权益———向某与石某甲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2:学校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蒲某某诉刘某某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4:依法发放家庭教育令,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瞿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5: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唐某、申某诉易某某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6:用好社会观护,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易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7:践行“挽救教育”方针,判后回访帮教助迷途少年“新生”———易某某、李某案
向某与石某乙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石某甲由父亲抚养,母亲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因向某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石某乙多次申请强制执行,但均未执行到位。后向某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求。2025年1月,向某再次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承办法官审理中得知,向某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卡也被冻结,对石某乙心存怨气,遂对双方开展调解,解其心结,最终达成和解,并及时联系执行法官解除对向某的限制,向某撤诉,当场付清拖欠的8500元抚养费及终本案件余款18000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审执联动”机制的生动实践。一方面通过调解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既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和原、被告的亲子感情,又避免了后续诉累;另一方面灵活运用“审执联动”机制,在审判过程中及时化解执行难题,实现“审理一案、执结多案”,展现了人民法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治本思维”参与社会治理的司法担当。
原告蒲某某、被告刘某某分别为某小学二年级、三年级学生。下课午休时,原告蒲某某在操场乒乓球台旁追逐他人并转身后退时被一直在与同学追逐玩耍迎面跑来的被告刘某某撞倒在地。原告蒲某某将学校、刘某某及其家长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4185.83元。
经审理认为,学校在校内张贴了“校内安全须知”标语,也安排了执勤老师,并落实了相关安全教育义务,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故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由被告刘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蒲某某各项损失62304.76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学校发生的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为事情发生在学校就认定学校要承担责任,而是要结合学生受伤的原因、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无限扩大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经查,本案中学校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肖某甲的父母经本院组织调解于2024年10月29日离婚,其跟随父亲肖某乙生活。其父亲肖某乙有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3级(高危组),丧失劳动能力,爷爷奶奶均已年迈无抚养能力,且奶奶是言语一级残疾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考虑到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主动告知司法救助政策,并协助其申请救助。
经审理认为,肖某甲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丧失劳动能力,爷爷奶奶无抚养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的条件,决定对其救助2万元。
司法救助是“民心工程”,一头系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特别是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对于保障生活困境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民事案件中对于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主动作为,是审判职能的延伸,也是“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的真实体现。
瞿某某因与熊某某感情不和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双方均以不抚养小孩为条件同意离婚,法院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同时邀请妇联、心理咨询机构共同对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事后,瞿某某感到十分愧疚,痛哭流涕,表示一定好好抚养教育小孩。
经审理认为,瞿某某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且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小孩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因熊某某、瞿某某均不愿履行抚养小孩义务,本院向双方同时发出家庭教育令,明确为人父母所要承担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及法律责任,让判决与教育令形成双向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给家事案件化解创设了“缓冲带”,引导父母走出认识误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责任,真正为未成年人创造和谐家庭氛围。
易某某、杨某某均系学校学生,因玩闹将唐某、申某所有的停在溪边的挖掘机发动机、水箱、电路板等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46万元。唐某、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易某某、杨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唐某、申某损失共计2.5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易某某、杨某某因玩闹损坏他人财物,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未成年人无法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孩子的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易某某与肖某某于2007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2013年2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肖某某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易某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审理认为,肖某某因家庭琐事与易某某发生矛盾后外出多年未归,未与易某某及婚生女儿联系,对家庭不关心、不付出,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开展社会观护调查,易某某与肖某某的婚生女儿愿意随易某某生活,遂判决准予易某某与肖某某离婚,女儿由易某某抚养。
本案将社会观护调查引入家事案件审理,将该项工作委托给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调查,深入评估其当前生活状态、环境及本人真实意愿,同时对小孩选择父或母一方的抚养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社会观护调查报告,为案件审理提供帮助和依据。
易某某(未成年)、李某(未成年)因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判决后易某某不服判决,满怀怨气。针对易某某懵懂无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我院连续多年对包括易某某、李某在内的未成年罪犯的思想动态、平时表现和学习情况进行回访帮教,同时邀请心理机构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疏导。2025年4月,易某某与李某再次见到法官和心理老师,既感到惊讶又觉得温暖,均表示通过学习和帮教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现已在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并对法官向其赠送法律书籍深表感谢。因二人表现良好,李某已减刑6个月,易某某亦在申报减刑中。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判后回访帮教不仅是对“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方针的践行,也是司法程序的人性化延伸。我院从办案实际出发,积极能动履职,通过判后回访帮教,助未成年犯改造、融入社会,致力于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本案两名未成年罪犯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争取减刑,并对法官表达了感激和敬意,系回访帮教工作一次次心与心交流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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