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25-06-17 12:51:47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第六系列,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治理措施;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d88.com尊龙平台网址,应当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间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自建房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和房屋现状相符的整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营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合法合规使用、装修房屋,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实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租、使用危险房屋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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